| 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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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0 09:20 文章来源:重庆市长寿区贸易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指南
一、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到区行政审批大厅贸易委窗口领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报表》。
2、申报单位按表列内容填好并附必备资料交回区行政审批大厅贸易委窗口。
3、由区行政审批大厅贸易委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表》及必备资料送回贸易委特商科。
4、经特商科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制作《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5、由区行政审批大厅贸易委窗口工作人员拿到行政审批大厅贸易委窗口发给申请单位。
6、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7、联系经办科室:重庆市长寿区贸易委员会特商科(长寿区桃花行政中心北楼208室)
8、联系电话:023—40250290
二、必备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经营备案申请书及表1、3、5、6、12等材料。A4纸打印件
2、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的说明材料。A4纸打印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A4纸打印件
4、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A4纸打印件
5、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原件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A4纸打印件
7、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A4纸打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打印件
9、单位介绍信。A4纸打印件
10、公安机关出据的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A4纸打印件
11、换证的必须交回《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经营)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原件 |